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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7 19:16:33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5〕11号

 

各分局:

经修订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个〔2001〕547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现就本市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人身份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须提交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明应包括:

1.投资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校验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2.经填写并签署的关于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有关人员”的承诺。

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的申报和评估

1.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由投资人本人如实申报,无需提交任何证明;

2.投资人对出资额的申报,应包括对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申报;

3.出资额中属无形资产的,可由投资人自我估价申报。

三、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包括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或由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均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四、企业住所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应提交企业住所证明。提交企业住所证明的要求与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所应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要求相同。

五、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要求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从业人员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下限为1人。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审批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应先申请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出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申办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中,凡涉及有关行业须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应按照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有关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办法办理。

八、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1.对原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规范登记工作中,应对原私营独资企业作变更登记,将其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2.对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金管工程”系统个人独资企业模块中作变更登记,将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3.原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也按上述办法实施。

九、个体工商户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1.个体工商户利用原注册的经营场地作为企业住所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先对原个体工商户作注销登记,再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2.个体工商户利用原注册经营场地以外的场地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可保留,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十、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作投资人及相应事项的变更登记,企业可保留原名称。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辖

1.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

2.个人独资企业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分局负责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

3.外省市个人独资企业来沪开设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分局负责登记。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为: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年度检验费50元(本年度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50元;需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十三、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下发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个〔2001〕547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文件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沪工商办〔2005〕60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浦东新区企业年检申报备案试行办法》

等三项“试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浦东新区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将《浦东新区企业年检申报备案试行办法》、《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浦东新区企业注册资本分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期间请注意总结经验,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工商  浦东新区  企业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工商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60份)

浦东新区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企业后续监管,降低商务成本,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浦东新区投资环境,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是指企业按年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有关执行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守法企业和违法企业的申报分别采取当场备案和检查备案的年检制度。

当场备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对其申报材料免予检查,当场予以备案的年检方式。

检查备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符合当场备案条件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在未发现企业有新的违法行为后予以备案的年检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浦东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  (年检申报的内容)

企业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守法情况; 

(三)企业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财务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第五条  (当场备案的条件)

适用当场备案的企业应在最近三个年度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良好,且无以下情形:

(一)企业当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但尚未结案的;

(三)上一年度企业年检B级通过或暂缓通过的;

(四)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第六条  (当场备案的程序)

企业年检当场备案的基本程序为:

(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当场备案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对照当场备案的条件,对告知书的内容如实予以确认。凡自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须填写年检报告书,并以书面的形式承诺其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失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报告书、承诺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签收备案,并当场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七条  (检查备案的程序)

企业年检检查备案的基本程序为:

(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当场备案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对照当场备案的条件,对告知书的内容如实予以确认。凡确认不符合当场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和年检报告书;

(三)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报告书、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检查。如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商注册公司机关根据企业改正或查处情况,在未发现企业有新的违法行为后,对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签收备案,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八条  (申报备案材料)

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三)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行业许可证或审批件的复印件。

当场备案的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检查备案的企业应提交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和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分支机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年检报告书、承诺书或《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可通过网络下载和申报年检报告书等材料。

第九条  (对如实申报企业的处理)

凡企业在年检申报时主动和如实反映当前存在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情节轻微且不涉及注册资本登记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可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凡企业在年检申报时主动和如实反映存在的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或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申报的材料和违法事实进行核查,并可视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对不如实申报企业的处理)

凡发现企业当前存在违法行为,并在年检时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违法事实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重点检查,并可视情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对逾期申报或未申报企业的处罚)

对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检查备案的程序进行检查,并在对其逾期申报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后,将其申报材料予以备案。对拒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后续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结合日常的企业分类管理,在年检中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监管。对年检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不如实申报情况的企业,加强监管,依法规范或予以查处。

对已通过年检申报备案的企业进行抽查,凡在抽查中发现或事后接举报查实企业有违法行为,存在申报不实、虚假承诺情况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信用记录和公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检申报备案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并可以在企业年检结束后,向社会公布企业年检情况,重点对未申报、申报不实的企业予以披露。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企业年检信息导入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实现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的共享。对企业年检和后续监管中发现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违法和失信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  (解释部门)

本试行办法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

 

为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支持浦东新区的发展,促进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人力资本的定义: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

二、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特征的创新创意产业的,可以人力资本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

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栏中应注明货币出资的数额。

三、人力资本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作价并出具由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的作价协议。

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应当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股东应当将人力资本的出资方式、作价方式以及其他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五、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协商作价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就该人力资本作价入股达成的协议;评估作价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人力资本的出资人就该人力资本一次性作价入股的承诺书。

六、人力资本应当一次性作价入股,不得重复入股。以人力资本方式出资的公司可以对外投资。

七、人力资本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本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九、公司清算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本试行办法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浦东新区公司注册资本分缴试行办法

 

为了支持浦东新区发展,提高社会资本利用率,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分缴办法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办法。

二、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试行注册资本分缴办法。

三、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在章程中载明注册资本数、股东首次出资额、出资的缴付期限,并且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

四、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且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五、股东缴纳每期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六、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栏中应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及实际出资的数额。

七、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他股东可以缴清剩余出资,并办理股东或股权变更登记;无法缴清的,应当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八、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试行办法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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